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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28:05 316

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5民终550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0581民初7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姜某并未提出反诉,亦未交纳诉讼费用,一审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0581民初72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崔红霞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