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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30:16 331

李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272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宇,沈阳市和平区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2148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沈阳市和平区某某路X号1-7-3房屋原为李某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与肖某离婚时对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二人约定“大屋归男方,小屋归女方(小屋不卖不租)”,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应视为二人对房屋使用权的约定。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参加房改购买房屋产权,使用李某、刘某工龄折算,登记为李某、刘某共同所有。李某、刘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肖某享有的房屋使用权财产权益予以补偿。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中应对肖某享有的“小屋”使用权财产权益价值作出认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21480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孙 硕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