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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31:19 319

刘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民申7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08民终23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请求:一、改判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大石桥市泰和国际21单元8层817的58平方米住房和辽H×××某某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割。二、改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返还1.15万元。三、改判共同债权5万元,申请人无需返还被申请人2.5万元。四、改判申请人无需给付被申请人抓钩机17万元工时款的50%。事实与理由:一、《婚内财产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大石桥市泰和国际21单元8层817的58平方米住房和辽H×××某某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认定为夫妻共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平均分割。二、申请人在二审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能够证明2021年1月29日结算上诉人工时费4万元,一审中申请人答辩称工时费也是4万元,而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共同债权5万元,申请人抓钩机干活挣了17万元中也包含此笔工时费4万元,一审及二审法院重复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三、二审中申请人提供微信转账记录21页,贷款信息综合查询1页,挖掘机维修清单3页,加油收据1页,泰和国际物业费收据一份以及被申请人车辆保险单一份。申请人在将一年所挣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日常花销以及将大部分的收入转给被申请人,其中包括给申请人转账118647元,偿还贷款56000元,挖掘机维修费37700元,泰和国际物业费1250元,加油费9000元,保险费5066.02元,共计227663.02元。申请人不可能一年收入17万元而分文不花,并且申请人在二审时己经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观点,二审法院只写一句证据不足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该判决明显不符合常理,违背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并非以离婚为前提,故原审法院认定《婚内财产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其次,拖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刘某将其变卖,故应返还于某一半价款即1.15万元。再次,在一审中刘某对共同债权22万元(17万元、5万元)并无异议,其中5万元刘某自认已经要回,故刘某应返还于某2.5万元。最后,刘某虽在二审中提供了有关17万元工时款的花销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17万元工时款被其花掉的主张,故该工时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应返还于某8.5万元。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付 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