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裴某1、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7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远,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存友,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1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裴某1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适用地域管辖”,原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实质是关于案涉43间商铺的不动产产权分割纠纷,故不能基于“离婚案由”确定管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的类似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以“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答辩称:1.本案诉请除了要求分割案涉43个商铺外,还增加诉请,要求分割陈某名下的一辆粤A×××某某轿车以及裴某1名下的部分离婚前银行存款。2.本案是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此,请求裁定驳回裴某1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显示,裴某1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裴某1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倩因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