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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34:29 332

谭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1521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0104民初4585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