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肖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81民终4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21)黑8102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某上诉请求:纠正一审裁定,判令勤得利农场一区312亩水田承包权归肖某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农场的土地发包应由农场自主决定,即使原告与被告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人,也无权决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侵犯了农场自主经营权。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民政部门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出具的手续合法、有效。所以该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勤得利农场一区水田面积312亩土地承包权归肖某所有。2.由张某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3月2日,肖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关于财产处理事项中约定,勤得利农场一区有水田,面积312亩,土地承包权归女方所有。另有长城风轿货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张某未配合肖某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本案涉及的土地,由张某于2021年2月25日,与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土地经营期限为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因此,农场土地的发包,应由农场自主决定,即使肖某、张某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人,也无权决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侵犯了农场自主经营的权利。同理,法院也不能强制干涉农场自主发包的权利。因此,肖某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肖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肖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勤得利农场一区有水田面积312亩,土地承包权归女方所有,另有长城风轿货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另查明,张某作为家庭农场代表人于2021年2月25日,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土地经营期限为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水田面积312亩,位于第一管理区。该协议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土地流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作为家庭代表人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勤得利分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该分公司向张某与肖某家庭发包的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归属于张某与肖某家庭。肖某要求归属土地承包权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谢恩良
审判员 苏 倡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