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民终6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某(系村委会推荐人员),住吉林省省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忠华
审判员 付婷婷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