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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地域性原则的合理性

2022-09-22 09:11:49 813 刘东海

无印良品两个案件的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良品计画都没有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只在香港销售,所以也就谈不上在中国进行了使用。第1561046无印良品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三级法院均认为在先使用应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而在中国香港或国外的使用不构成在先使用。这种认定遵循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但第795636无印良品商标争议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先使用应是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在中国香港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件,而二审法院认为是否使用不是该条文用的必备条件,该条的目的在于制止恶意抢注。

NUXE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娜可丝公司在中国大陆既没有在先注册商标,也没有在先使用商标,而两审法院考虑了娜可丝公司商标在欧美、中国香港的使用情况,考虑了消费者在国外购买化妆品带回国内使用的情况。当然,判决书重点论述的还是恶意的问题。

对于在先使用,到底应限于在中国的使用,还是在国外使用也给予保护,这本不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和我国商标法所能规制的地域范围等同的。往小了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往大了说,是司法主权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论述域外的使用行为,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制范围

法院认定在中国没有使用的商标构成在先使用,进而给予保护,其仅有的积极意义在于加强了对国外主体的域外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