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1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3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孔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福群
审 判 员 仝伟奇
审 判 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萌萌
书 记 员 杨学彤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