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民终18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5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在收到依法送达的催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于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董明华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白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慧 英
书 记 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