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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9 18:45:25 309

张某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张某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54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03民终379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张某1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张某1负担。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本案认定张某负有更大责任与生效判决认定张某1是履行涉案房屋过户义务的主要责任人相悖,且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完全系张某1恶意拖延所致,且2万元款项属于补偿而非交易对价。原审法院认定张某1存在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1作为原告无故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张某1已经获得加拿大长期居住权,本案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是双方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应适用婚姻法,故适用合同法系适用法律错误。3.张某1因长期移民国外已被开除党籍,原审法院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张某向其赔付损失,严重影响案件政治效果,有站位不当之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系张某与张某1对离婚后财产处理所作约定,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争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期间确实存在新冠疫情影响,故原审法院对张某1本人未到庭的情形未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对张某1不同意协助过户予以证明,且张某1亦不予认可,故依据涉案协议有关“目前张某已付5万元,尚欠2万元,到2001年底将2万元付清,后张某1将房产权正式过户给张某”等内容,能够认定张某负有先行付款义务。故原审法院对张某关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完全系张某1恶意拖延所致的意见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综合双方责任大小、履行具体情况、房屋使用利益以及十余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酌定张某补偿张某110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常情。另外,张某关于原审判决影响政治效果等其他再审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张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任 颂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