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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46:24 296

赵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501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娇,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浩,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0106民初98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21年4月9日赵某、胡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内容,赵某与胡某对涉案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售房款中的980000元归胡某所有,胡某所有的款项全部赠与双方婚生子赵子豪,并由赵子豪设置卖方收款卡密码和电话号码,赵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由赵子豪保管,直至银行放款后赵子豪将款项转至自己名下。根据上述约定内容和收款程序设置,双方对涉案房屋售房款的分割实质上是约定由赵某享有980000元的权利,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涉案房屋售出后,双方约定由胡某所有并赠与给赵子豪的980000元,胡某取走其中的605000元,剩余的375000元由赵某占有。现胡某主张赵某向其返还375000元,而赵某认为该款项的权利属于赵子豪。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赵子豪具有利害关系,赵子豪的意思表示将直接影响涉案款项的支付对象。故本案应发回重审,追加赵子豪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清赵子豪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0106民初983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申光伟
审 判 员 胡铭俊
审 判 员 陈 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冠群
书 记 员 贾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