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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么才仁、旦争兰周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3-06-29 18:47:16 318

折么才仁、旦争兰周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折么才仁、旦争兰周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37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折么才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旦争兰周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折么才仁某因与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27民终1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折么才仁某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03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11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被申请人将婚前个人住房以10万变卖后,双方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现坐落于玉树市结古镇日吾格村扎丛科中巷的239号房屋,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2010年玉树地震后,根据玉树地震灾后建筑鉴定意见,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补强加固,于2013年扩建了二层楼房,在该房共同居住生活至2021年。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269.7㎡,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84㎡。原一、二审判决未将土地使用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评估和分割,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认为被申请人的贡献大于申请人的贡献,判决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且按照四六比例进行分割明显不当。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诉房产的分割比例问题。本案中,2006年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将婚前个人住房以10万变卖后,以13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以个人财产作为主要出资来源购买了该房屋,对该房屋的贡献较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结合房屋取得来源、出资贡献比例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原一、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及申请人折么才仁某与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在最初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和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认定涉案房屋不适宜均等分割,将涉案房屋判归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所有,并判决被申请人旦争兰周某向申请人折么才仁某支付房屋评估价的40%即75516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分割的问题。首先,申请人折么才仁某在一审的诉求明确,即判令依法分割房屋,且对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也未提出明确异议。其次,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记载该房屋所占用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房屋所有权人仅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依法分割,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折么才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折么才仁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康 盼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华 馨
书 记 员 崔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