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终82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娜,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22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方振
书 记 员 范利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