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1、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民终10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昶光,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1因与被上诉人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1以避免因双方纠纷对幼子造成伤害为由,自愿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5元,减半收取6627.5元,由上诉人蔡某1负担(多预交的662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郭 金 旺
审 判 员 张 兴 裕
审 判 员 康 艳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妙菲书记员钟昭婷
附法律依据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