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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8:21:21 303

 

陈某1、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1民终20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3。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1、陈某23与上诉人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20)1123民初166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某1、陈某23上诉请求:1、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20)1123民初1669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全部彩礼共计147674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实际为147674元。二、陈某1与张某2举行婚礼仪式当晚就发生争执,次日张某2就回了娘家,两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三、被上诉人反悔婚约的行为,不仅使得上诉人蒙受了精神上的损失,而且导致上诉人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张某1、张某2上诉请求:1、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20)1123民初1669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张某2与陈某1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一年,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返还的彩礼款数额过高,对上诉人不公平。二、上诉人张某1要为上诉人张某2治病,上诉人无能力返还彩礼款。
原告诉称  陈某1、陈某2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共计147674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2恋爱后,2020年2月左右被告张某2开始在原告陈某1家一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5月15日举行习俗婚礼,当天晚上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张某2父亲张某1进行了报警。张某2于2020年5月17日在渭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至此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2分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原告主张彩礼款总计是147674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认可彩礼66000元,衣服钱20000元,三金12000元(金戒指1个,金手链1条,金项链及吊坠1条,玉手镯1只),玉手镯系原告姐姐赠送,金项链及吊坠留在原告家,被告张某2带走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给付彩礼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生活困难,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关于彩礼数额的问题,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认可彩礼66000元,衣服钱20000元,带走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对被告认可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张某2与原告陈某1共同生活一定时间,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及被告张某2患病的实际情况,彩礼予以酌情返还。关于被告辩称的医疗费、借款等,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本案不能一并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某2、张某1共同返还原告陈某1、陈某23彩礼60200元;二、被告张某2、张某1返回原告陈某1、陈某23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履行清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3负担527元,被告张某2、张某1负担1100元。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陈某1、陈某23提交了七夕节买项链的微信支出账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其给张某2购买金项链的事实;提交了陈某1的伤情照片,用以证明其被张某2打伤的事实;提交了光盘一张,用以证明双方协商彩礼的事实。张某1质证认为,陈某1提交的第一份、第二份证据不真实,张某2没有收到金项链,光盘也不知道。张某1提交了照片十张,用以证明陈某1殴打张某2致伤的事实;提交了张某2在天水治病期间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诊断病历复印件,用以证明陈某1殴打张某2后,引发张某2病情加重,其给张某2进行治疗的事实。陈某1、陈某23对张某1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张某2治病是她自己的事情,前期的病陈某1给其治好了,现在的病与其没有关系。陈某1申请证人陈某23出庭作证,陈某23陈述,陈某1给付张某2衣服钱20000元、彩礼66000元。2019年8月15日,其让陈某1又给付张某1、张某220000元。另外互相看家,给张某24000元、给张某2姐姐妹妹各600元,给张某2父亲和哥哥各一条烟和一斤茶叶。陈某1还单独给张某24000元。张某1质证认为,2019年8月15日的20000元,其不知道。给张某2母亲和姐姐妹妹的钱也不知道。两条烟见了,茶叶没有见。给张某2的4000元其没有见,张某2也没有见。当事人在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1、陈某23给付张某1、张某2的彩礼数额为多少及一审确定由张某1、张某2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1与张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在举办传统婚礼的当晚,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张某2被张某1接回娘家,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陈某1、陈某23上诉提出,因陈某1与张某2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自行解除,要求张某1、张某2返还全部彩礼共计147674元,但因一方面陈某1、陈某23主张共计给付张某1、张某2彩礼147674元证据不足,另一方面陈某1主张的彩礼中有部分属基于传统习俗的赠与,且双方实际已经同居生活一定时间,在举办传统婚礼当晚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张某2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故一审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由张某1返还彩礼602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故陈某1、陈某23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某1、张某2上诉提出,张某2与陈某1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返还彩礼款数额过高,张某1要为张某2治病,无能力返还彩礼款。但因陈某1、陈某23给付张某1、张某2彩礼,是为了与张某2缔结婚姻关系,现因双方发生矛盾,陈某1与张某2双方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且陈某1、陈某23因给付张某1彩礼,致使其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故一审确定由张某1、张某2返还陈某1、陈某23彩礼60200元,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数额适当。至于张某1关于其给张某2治病需要花费的问题,因张某2的疾病在其与陈某1同居生活之前就已经存在,故张某1以为张某2治病为由,不予返还陈某1、陈某23彩礼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1、陈某23,张某1、张某2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陈某1、陈某23负担3254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13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康某某悌
审判员 张育林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