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1、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代某1、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民终2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康,四川省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代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某1、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代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1、唐某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已与被上诉人胡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某1、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代某1、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代某1、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许 进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书 记 员 王博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