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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1、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8:22:40 312

代某1、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代某1、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民终24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康,四川省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代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某1、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代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1、唐某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其已与被上诉人胡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代某1、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代某1、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代某1、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许 进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书 记 员 王博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