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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1、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8:23:09 322

邓某1、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某1、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8民终22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1(邓某2之姐)(邓某2之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锋(邓某1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原审被告:邓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某1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邓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胡某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0821民初70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甘08民终74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胡某申请追加邓某1为共同被告,泾川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邓某1不服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0)0821民初160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审理程序错误。在原一、二审中,胡某主张与邓某1缔结婚约,向邓某2支付彩礼2万元,本案发回重审后,胡某又改称与邓某1无婚约关系,但诉讼请求要求邓某1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并下判,明显侵犯了邓某1的合法权益,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胡某已向邓某1退还了彩礼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涉案2万元系不当得利,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2万元并非胡某与邓某1之间的婚约彩礼。出具的条据只能证明胡某向邓某1支付2万元,该2万元为胡某退还其子的彩礼。
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某辩称,胡某在原审和重审中从未改变诉讼内容,胡某与邓某1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只存在了三个月的同居关系,因而邓某2收取彩礼2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合法。邓某1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邓某1之子与胡某之女之间婚约财产处理终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两家对邓某1之子与胡某之女婚约处理协议和杨永锋的收款收据作出判决。邓某1承认收到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改判邓某1与邓某2共同支付2万元。
  邓某2未到庭,未做答辩。
原告诉称  胡某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某2返还借其姐邓某1婚姻收取彩礼2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农历腊月28日,胡某与邓某1、邓某2在玉都街道当面将2万元现金交给邓某1,同时,由胡某书写条据一张,载明:“计开,兹有玉都李胡村西坳组胡某付给邓某2贰万元整(20000元)。具付人:胡某,具收人:邓某2。”具收人的签名系邓某2所签,该笔款项实际收款人系邓某1,双方均予以认可。另查,胡某的女儿与邓某1的儿子于2005年同居生活,2016年8月27日,胡某退回邓某1彩礼5万元,次日,双方经协议:“因男女双方婚姻不和,经多方下调无效,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双方无任何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其中包括男方刘双龙,女方胡娅星的婚姻关系及经济关系,一次性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胡某认为邓某1愿意与其成婚,给付邓某12万元彩礼,但未订婚也未实际同居生活,庭审中,双方均予以认可,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胡某与邓某1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故邓某1收受胡某2万元不属于胡某的婚约彩礼,庭审中,邓某1辩称该2万元系胡某退还其儿子的彩礼,但胡某女儿与邓某1儿子同居关系已于2016年协议处理,并退还彩礼5万元,一次性处理,本案中2万元系胡某于2018年农历腊月28日给付邓某1,在时间和原因上均不符合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邓某1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胡某2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邓某1返还原告胡某2万元;二、驳回原告胡某对被告邓某2的起诉。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邓某1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当返还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邓某1收取胡某2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邓某1上诉认为胡某支付的退还其子与胡某女儿婚约的彩礼。经审查,在一审中胡某出示的协议及收条证明,就胡某女儿与邓某1之子婚约问题,2016年8月27日邓某1的女婿杨永锋收到退还彩礼5万元,次日,双方就邓某1之子与胡某之女胡娅星之间的婚姻及经济关系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因此,邓某1关于涉案2万元性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原一审中,邓某2认为2万元是其姐邓某1收取的,胡某认为与邓某1之间的婚约解除应返还彩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追加邓某1为案件当事人诉讼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邓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邓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白皎洁
审判员 尚楷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