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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黎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8:26:50 341

刘某、黎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黎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申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某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某1、黎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原审案由:彩礼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赣0104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刘某申请再审称:(2019)赣0104民初891号民事调解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收取的礼金等,已经调解返还了10万元,还应返还122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本院《生效证明书》证实,(2019)赣0104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7月12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原审双方当事人已按原审调解书实际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刘某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且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江斯涛
审判员 郭起莲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