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石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鲁某、石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申1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鲁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鲁某与被申请人石某1、石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2民初3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鲁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在原审法院没有对申请人所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汪三明是否有代理权,在未作认定的情形下,就作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申请人撤诉处理的枉法裁定,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不仅增加了申请人诉累,也丧失了人民法院公信力,执法为民的理念,本案在原审法院两次通知开庭,但并未真正意义上的开庭的情况下,就草草匆匆结案。现该民事裁定书内容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范围。
综上,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丁绍福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马 骥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储诒正
书记员肖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