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29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武,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与上诉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8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杨某返还潘某459366元;2.诉讼费用由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故杨某因无效的行为得到的财产应予全额返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辩称,潘某支付的款项系二人生活费,车辆系潘某赠与,不可撤销。
杨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潘某的诉请;2.诉讼费用由潘某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已实际交付,不可撤销。杨某未向潘某承诺婚约。车辆款中有杨某的部分债权。
潘某辩称,双方违反公序良俗,赠与的东西应全部返还。
原告诉称 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某返还不当得利459366元;2.诉讼费由杨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某与杨某于2017年9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2月14日,潘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杨某转账,共计155200元。期间,潘某还为杨某购买手表、包、金首饰等共计花费94166元。2019年1月22日,潘某向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二手奥迪牌轿车一台,价格为220000元。潘某向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后将该车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2020年3月20日下午18时许,潘某与杨某因感情、经济纠纷在鄠邑区御苑新城南门发生打架纠纷,造成杨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对此作出鄠公(人)行罚决字〔20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给予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7日,潘某持前述诉称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不当得利459366元。另查,杨某与潘某处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于2018年7月14日与其丈夫离婚。审理中,因潘某与杨某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交友交往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潘某与杨某均应遵守合法之社会秩序,约束其不法之交往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潘某在与杨某恋爱期间,多次向杨某转账,并为其购买车辆,杨某接受潘某转账款及车辆,潘某与杨某在一方婚姻存续期间以恋爱交往、共同生活,给付、接受转账款及车辆的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故对潘某此诉请,依法酌情确定按比例由杨某予以返还。潘某为杨某购买首饰、包等物品,系自愿赠与,潘某对此行为应自行承担,现要求杨某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12560元;二、驳回原告潘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9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各自承担4095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另,双方均认可讼争奥迪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2017年9月起双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潘某多次向杨某转账,并为其购买车辆、首饰、包等,杨某亦接受相关财物,双方上述行为有一定的赠与性质,但杨某于2018年7月14日方才与自己丈夫离婚。故潘某与杨某在一方婚姻存续期间,以恋爱交往、共同生活为目的,给付、接受转账款及贵重物品的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因此,一审判决在考虑上述给付行为发生时间、金额等酌情确定由杨某返还112560元一节,并无不当。至于杨某上诉称车辆款中有杨某部分债权一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至于潘某上诉称杨某应予全额返还459366元一节,首先,双方均认可讼争奥迪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价值严重贬损,其次,潘某给付钱款及物品的期间亦延续至杨某离婚之后,即并非全部给付及接受行为均有违公序良俗,故潘某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潘某与杨某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潘某负担8190元,杨某负担2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马延环
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