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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8:33:22 326

孙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民申713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魏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孙某、魏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黄某给付彩礼6.6万元缺乏事实依据。黄某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与其是亲属关系,且证言中对彩礼的来源、数额的确定、以何种形态交付等均相互矛盾,不应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三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黄某给付魏某彩礼钱6.6万元的事实能否成立。对此,原审中,武鹏、魏士梅两证人出庭,证明定亲当天黄某给付魏某、孙某6.6万元彩礼款;黄某还提交了其与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发送给魏某的彩礼清单记载的数额与两证人证言证明的数额相吻合。孙某、魏某虽称上述证据不实,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孙某、魏某返还黄某彩礼钱并无不当。综上,孙某、魏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三项规定,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魏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昊生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