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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8:34:39 346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7民终42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王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良,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王某2、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1721民初545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某1、王某2、赵某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1721民初5459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王某1与马某的婚约财产纠纷在起诉前已经经媒人调解一次性结清了。在调解结束后,马某再次起诉王某1及家人返还财礼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当时媒人把一次性了结的钱120000元于2020年7月27日支付给了马某,马某在庭审中提供的录音是在2020年7月27日这之前录制的,这是调解之前的录音,该录音在本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起诉的钱包括在了120000元这内。退一步讲,如果这120000元不包括这39000元,之前王某1及其家人也没有收到120000元这么多钱,只收到了116000元(128000元-12000元=116000元),从这个角度讲这120000元钱包括了所有的钱,系一次性了结的钱。这39000元包括了喊爹喊娘的钱,敬茶敬水的钱,这些钱从法律角度也是不予返还的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给付的见面礼39000元。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通话录音、取款记录予以证明。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王某1见面礼39000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虽主张没有接收原告见面礼39000元,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给付被告王某1见面礼39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马某给付被告王某1见面礼39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1系未成年人,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1有独立的财产可于支配,被告王某1所收的39000元彩礼应视为被告家庭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1返还彩礼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1返还彩礼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1返还原告马某彩礼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申请证人赵某2出庭作证,赵某2证实,其是马某和王某1的媒人,在马某和王某1小见面时,马某给王某1见面礼是11000元,倒水钱是28000元,一共是39000元,后来马某给了王某1过礼钱12800元,当天王某1给马某回了12000元,在二人婚约不成时,王某1退还给马某120000元。赵某2证实的马某除了给王某1128000元彩礼之外,还给了王某139000元这一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在2018年6月8日订婚时,马某给了王某139000元,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这39000元包含的见面礼和倒水钱的具体数额有争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王某1应否返还马某39000元。经查,根据现有的证据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的事实,在2018年6月8日马某与王某1订婚时,马某给了王某139000元是事实,不管这39000元具体包含多少钱的见面礼和倒水钱,都属于彩礼的范畴。现双方当事人未达成结婚目的,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因王某1系未成年人,现无证据证明王某1有独立的财产,故对于王某1接受的这39000元彩礼,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的上诉人王某2、赵某1均有返还的义务。本案中,马某诉请的是涉案的39000元,对于马某给王某1的128000元彩礼,双方已经结清,上诉人主张马某退还给王某1的120000元包括所有的财礼,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王某2、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赵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赵明军
审 判 员 于 莉
审 判 员 王英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远哲
书 记 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