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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8:35:41 333

夏某、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6民终69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夏某上诉请求:改判夏某向柴某返还价值8655元的金750钻石戒指一枚。事实与理由:1、柴某给付给夏某的20000元用途是购买金器,夏某已用其中8655元购买了准备结婚的钻石戒指一枚,其他钱全部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2、柴某自称经济实力雄厚,承诺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给夏某,但柴某实际是玩弄夏某的感情后悔婚,给夏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3、夏某因与柴某同居三个多月,放弃了工作机会,应承担夏某的误工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柴某辩称,1、柴某与夏某建立恋爱关系后,除20000元彩礼外,还陆续支付了12800元礼金,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还未计算在内;2、夏某辩称20000元彩礼用于购买戒指和共同生活开支是谎言,柴某也没有与夏某约定支付的20000元是购买金器;3、双方也没有共同生活三个月,仅有不到20天。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夏某另外返还12800元礼金或者钻石戒指一枚。
原告诉称  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夏某返还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礼金32800元给柴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柴某与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相互保持微信联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联系相处后,准备订婚。柴某按本地农村习俗向夏某支付彩礼钱20000元。柴某提供两份微信转账记录,金额分别为1000元。其中一份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另一份无日期。夏某辩称:收到2000元是真实的,但这是柴某自愿给夏某买高铁票和看病的钱,已经全部花费了。柴某诉称除上述三笔钱外,另外于2019年9月15日、10月4日、10月18日等时间支付夏某108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柴某、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柴某给付夏某20000元彩礼钱,夏某应当予以返还。柴某提出另外给付的12800元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故对柴某要求返还另外128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柴某彩礼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柴某负担150元,由夏某负担160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夏某在本案一审庭审时针对柴某提交的32800元明细表发表质证意见时陈述,柴某把所有开支钱都变成了礼金,有的是看病的钱,是柴某自愿给夏某的,买衣服鞋子的钱也是柴某自愿给夏某买的。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某是否应向柴某返还20000元彩礼的问题。夏某主张该20000元款项是柴某给付其用于购买结婚金器,其在花费8000余元购买戒指一枚后,剩余款项已用于与柴某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包括其在外租房和购买家具家电,故只应返还柴某戒指。但夏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柴某给付的20000元款项并非彩礼而是用于购买金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剩余款项已由其与柴某共同花费完毕,其在一审也当庭认可了柴某除该20000元彩礼外还支付了部分款项用于其日常部分开支,故本院对夏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由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王欣辉
审判员 曹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