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