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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8:38:38 332

赵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12民终448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泽,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1。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晨,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任某1、任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泽,被上诉人李某、任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任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李某、任某1、任某2连带返还赵某彩礼款7万元及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各一枚,钻石耳钉一对,钻石挂件(项链)一个,金项链一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任某1、任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对赵某给付任某2亲属的见面礼2000元,下轿礼1000元,以及任某2弟弟背其下车收取的2000元进行认定是错误的,彩礼款总计应为89200元;2、赵某与任某2举行结婚仪式后,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夫妻生活,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显失公平;3、赵某一审申请的证人可以证明案涉彩礼款全部交于李某、任某1,一审法院仅判决任某2承担返还责任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某、任某1答辩称:1、李某、任某1并未收到赵某交付的现金,其应提供收条、视频或者录音予以证明;2、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系交于任某2本人,李某、任某1并无返还义务;3、任某2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三个月,双方未发生亲密接触不符合常理,且夫妻生活无法靠证人证明;4、赵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2未答辩。
原告诉称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任某1、任某2返还彩礼款124859元及三金19818元;2、诉讼费由李某、任某1、任某2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赵某与任某2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正月初五,两人自愿订立婚约关系,赵某通过媒人给付彩礼款11000元,衣服钱2000元,压箱钱600元。同年八月初八送日子,赵某通过媒人给付66000元,压箱钱6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赵某按习俗给付任某2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各一枚,钻石耳钉一对,钻石挂件(项链)一个,金项链一条,上述首饰价值19818元。2019年9月11日,赵某与任某2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仪式当天,赵某给付任某2金猪2000元,上轿礼2000元,以上彩礼款合计84200元。××××年××月××日,双方发生矛盾,任某2离家至今未归,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任某2现在赵某处的个人财产有:美的洗衣机、美的空调、美的冰箱、TCL电视机、美菱消毒柜各一台、情暖沙发一套、婚嫁套装(灯盆一套)、烤漆茶几一个。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赵某与任某2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任某2收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赵某给付任某2彩礼款合计84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未满一年,及共同生活期间会有所支出,酌情确定任某2返还赵某彩礼50000元。“三金”系男方举行婚礼前一天向女方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饰品,且价值较大,应认定为彩礼,任某2应予以返还。李某、任某1未实际占有彩礼款,对赵某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不予支持。任某2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任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彩礼款50000元及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各一枚,钻石耳钉一对,钻石挂件(项链)一个,金项链一条;二、任某2个人财产:美的洗衣机、美的空调、美的冰箱、TCL电视机、美菱消毒柜各一台、情暖沙发一套、婚嫁套装(灯盆一套)、烤漆茶几一个,归任某2所有;三、驳回赵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任某2负担。
  二审中,赵某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申请张同影、韩少芬补充作证,证明案涉彩礼款交于李某、任某1。
  李某、任某1质证称:张同影、韩少芬并不客观真实,与一审证言存在根本性出入,二证人证言无银行取款记录、收条、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韩少兰系媒人,张同影系陪媒,其二人证人证言较为客观,一审中张同影亦陈述收取案涉彩礼款时,任某1、李某在场参与,故本院对其张同影、韩少芬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送日子当天,赵某将彩礼款66000元交于任某1、李某。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和任某2二人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因缔结婚姻取得的彩礼应视情况予以返还。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赵某上诉主张一审漏算彩礼款50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所举证据、同居时间及案件审理情况,酌情判决返还彩礼款50000元及三金,并无不当。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收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李某、任某1二审自述任某1与任某2一同前往赵某家收取彩礼,张同影、韩少芬亦证明将彩礼款交于李某、任某1,故案涉彩礼金应由李某、任某1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赵某按习俗给付任某2的“三金”价值较大且有专属性质,故“三金”应由任某2予以返还。
  综上,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任某2个人财产:美的洗衣机、美的空调、美的冰箱、TCL电视机、美菱消毒柜各一台、情暖沙发一套、婚嫁套装(灯盆一套)、烤漆茶几一个,归任某2所有”;
  二、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赵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任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彩礼款50000元及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各一枚,钻石耳钉一对,钻石挂件(项链)一个,金项链一条”为“任某2、任某1、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赵某彩礼款50000元;任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老凤祥钻石戒指、金戒指各一枚,钻石耳钉一对,钻石挂件(项链)一个,金项链一条”。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任某2、任某1、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任某2、任某1、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宋戈琪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学照
书记员赵媛媛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