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江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钟某1、江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民申2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某,系钟某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2,系钟某1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3,系刘某1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系刘某1之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钟某2、钟某1、江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刘某1、钟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钟某2、钟某1、江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没有事实依据。谈婚给付彩礼是我国一贯的民间婚俗,钟某2与刘某2经人介绍相识相知,其后经过农村结婚风俗的程序,由被申请人主动、真诚、自愿给付彩礼及见面礼,被申请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的欺骗行为,钟某2并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钟某2与刘某2的聊天记录,可以清楚地明确刘某2是知道钟某2怀孕及怀孕对象,更加可以说明钟某2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是为了结婚。二、双方解除婚约时间是在2019年7月,二审判决没有予以认定,二审判决违反了证据规则,属事实认定错误。三、钟某2怀孕是在与刘某2同居期间发生的,在同居期间花费的医疗费7275.98元应予以扣除。四、刘某2对解除婚约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返还比例应当调整,二审对返还比例没有调整违反公平原则。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7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即见面钱88000元中将再审申请人花费的医疗费7275.98元抵扣后及彩礼178200元,按50%进行返还;3、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钟某2、钟某1、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本案中刘某2与钟某2定亲,钟某1、江某、钟某2接受刘某2家支付的292200元彩礼,数额巨大。刘某2与钟某2只是同居,并未结婚,之后双方发生纠纷,钟某1、江某、钟某2接受刘某2家彩礼并在刘某2与钟某2解除同居后不予返还彩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婚姻双方在结婚后,如果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离婚时,对于婚前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判判决钟某1、江某、钟某2返还部分彩礼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7月同居解除时间与原判认定的2019年4月16日同居解除时间,对于本案处理没有影响。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扣除钟某2在同居期间花费的医疗费7275.98元问题,因原判只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204270元,对再审申请人的支出和付出已经作了考量,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要求扣除医疗费7275.98元,理由不充分。
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刘某2对解除婚约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返还彩礼比例应当调整,二审对返还彩礼比例没有调整违反公平原则问题。因刘某2与钟某2只是同居并未结婚,再审申请人主张刘某2对解除婚约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返还彩礼比例应当调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钟某2、钟某1、江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钟某1、江某、钟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某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