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1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上诉人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许某均于2021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许某二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许某二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9.50元,其中上诉人朱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2678.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退还上诉人朱某2678.50元;上诉人许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50元,减半收取866.25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退还上诉人许某86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马 卫 国
审 判 员 道 日 娜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萨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