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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8:40:20 296

左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左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民申80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左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左某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与刘某就相关财产纠纷达成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左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左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袁玉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