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左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民申80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左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左某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已与刘某就相关财产纠纷达成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左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左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王 彪
审判员 袁玉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