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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9:02:57 326

曹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0民终15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华(系曹某父亲),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抚州市临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1002民初641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国华,被上诉人李某2、王某及被上诉人李某1、李某2、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何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某上诉请求:1.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李某1、李某2、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曹某与李某1经媒人黄某某(李某1舅母)和邓某为媒,双方约定彩礼陆万捌千元。2019年5月26日在洲下8栋4单元邓银花小炒店举行订媒仪式。散席后曹某的父亲曹国华将肆万捌仟元现金交付给媒人黄燕辉,当时黄燕辉点数确定无误后转交给王某,王某当即收下。次日,曹国华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上诉人贰万元。二个月后曹某发现李某1精神不正常,联系其父母接回家并送往抚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曹某经多方了解,李某1早就患有××,并办了残疾证,享受国家低保待遇。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患者不能结婚。李某1、李某2、王某隐瞒病情,曹某多次要求返还彩礼均遭拒绝。李某2、王某在一审庭审中只承认收到银行转账的贰万元,对现金支付的肆万捌仟元拒不承认。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仅判决李某1、李某2、王某返还彩礼壹万肆仟元。现曹某在二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补充提交证人证词一份,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某1、李某2、王某辩称,一审判决李某1、李某2、王某彩礼返还比例过高,李某1、李某2、王某只收到对贰万元彩礼,这还没有计算李某1XXX及治疗的费用,考虑到李某1、李某2、王某没有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告诉称  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1、李某2、王某返还彩礼款68,000元;2.诉讼费由李某1、李某2、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2、王某同意将女儿李某1许配给曹某为妻。2019年5月26日,曹某与李某1双方家庭为曹某、李某1举办订婚仪式,曹某向李某1、李某2、王某支付彩礼款20,000元。当日,曹某、李某1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个月后,曹某家人发现李某1精神不正常,联系其父母接回家。李某1父母发现女儿有怀孕迹象,先后将女儿送入抚州市第三医院和抚州阳光妇产医院接受治疗。曹某遂以李某1“××不能结婚”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多次要求李某1、李某2、王某返还彩礼,均被李某1、李某2、王某拒绝。
  另查明:李某1为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方按农村风俗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依法应当以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等条件为前提。双方结束同居后,曹某要求返还彩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李某1、李某2、王某应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曹某认为给付李某1、李某2、王某彩礼68,000元,李某1、李某2、王某确认收到20,000元,曹某因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给付被李某1、李某2、王某彩礼20,000元。曹某要求李某1、李某2、王某返还全额彩礼,结合双方同居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李某1怀孕情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李某1、李某2、王某应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4,000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一、李某2、王某、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曹某彩礼款14,000元;二、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告李某2、王某、李某1负担150元,由曹某负担600元。
  曹某在二审提交证人证词一份、录音光盘一张,并证人邓某、胡某、曾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拟证明李某1、李某2、王某除了收取贰万元的转账外,还收取了曹某肆万捌仟元彩礼款。
  李某1、李某2、王某对曹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人证词在一审就存在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内容涉及诱导性发问,不能达到曹某的证明目的;三位证人都是曹某家的亲戚和朋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人虽然说给了钱,但是不清楚给了多少钱,且证人胡某说办了一桌酒,曾某说办了三桌酒,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本院查明  本院对曹某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定如下:关于证人证词,该材料是证人在书面材料上的签字,在相关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不予认定;关于录音光盘,李某1、李某2、王某并未否定被录音人的身份,因此本院可以确认该录音光盘中的录音人即为本案另一媒人黄燕辉,在该录音中,黄燕辉说道,六万八是她爷娘拿的,我又没拿,我是不会给你写的,你当时要人家打胎,说不要返还彩礼,现在又不依不饶……。关于三位证人的证言,因李某1、李某2、王某对三位证人出席曹某与李某1订婚酒席的身份不持异议,本院可以确认三位证人均参与了曹某与李某1的订婚酒席,看到过男方通过媒人向女方支付现金红包一事。
  曹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20,000元”提出异议,认为,除了微信支付的贰万元,还通过媒人支付了现金肆万捌仟元,除该事实外,曹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李某1、李某2、王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曹某给付李某1、李某2、王某的彩礼款是多少?2.李某1、李某2、王某应向曹某返还的彩礼款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曹某上诉主张其给付了李某1、李某2、王某彩礼款68,000元,其中20,000元是微信转账,48,000元是订婚仪式上通过媒人之手给付的现金红包。关于该主张,参与曹某与李某1订婚酒席的证人胡某、曾某都证实在订婚现场看到男方向媒人交付现金红包,经媒人手给付女方家属。而证人邓某的证言以及录音资料中黄燕辉的回答都可以证明李某1、李某2、王某收取的彩礼款是68,000元,结合邓某与黄燕辉的媒人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可以认定曹某提出证据已经证明给付68,000元彩礼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认定曹某支付给李某1、李某2、王某的彩礼款为20,000元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主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兼顾公平原则来评判。本案中,虽然曹某与李某1从订婚至双方产生纠纷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但是李某1存在怀孕流产的情况,而堕胎及治疗的费用均是李某1、李某2、王某支付,且在曹某提交的录音光盘中,黄燕辉也说道当时男方表示只要女方打掉孩子,不要女方返还彩礼等事实,综合本案各项事实,本院酌情确定李某1、李某2、王某向曹某返还彩礼28,000元。
  综上,根据曹某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认定曹某向李某1、李某2、王某给付的彩礼金额是68,000元,一审判决对彩礼金额及返还金额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1002民初6419民事判决;
  二、李某2、王某、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某彩礼款28,000元;
  三、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李某2、王某、李某1负担308元,由曹某负担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某2、王某、李某1负担291元,由曹某负担7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琳
审判员 彭珺
审判员 范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