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晋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初252号
当事人 原告: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晋某诉称,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初次相识,被告向原告索要四到五万的彩礼钱。原告考虑到要与被告共度余生,就把家里的十万元存款及全部利息全部交给被告保管,以备生活中的不时之需。2020年10月3日,原告给被告购买白金戒指等。双方多次闹分手,第三次闹分手时,原告宁可十万元存款不要,也希望被告返还原告亡妻的金银首饰,印象中有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手镯,好像还有一条钯金项链等。被告称同居期间怀孕,若属实,原告情愿给被告补偿,若属捏造,希望被告赔礼道歉。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保存的105532.19元存款;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给被告买的白金戒指一枚及相关票证。当时还为被告消费其他物品共计21612元,考虑到当时的赠品一台洗衣机由原告搬了回去,故原告只折合人民币20000元,当然被告也可以要回洗衣机,则原告折合人民币21000元;3.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亡妻的金银首饰3件,若不能原件返回,折合人民币2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董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董某并未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董某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董某在××街×××区×××号×楼门×××室居住时间仅有四个月,便于2021年1月份离开。对此事实,有晋某起诉状为证。董某还提交身份证明和证人证言。根据民诉法第21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4条之规定,董某的住所地应为安阳市殷都区,故此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董某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晋某以被告董某在天津市河东区××街×××区×××号楼×楼门×××居住而向本院起诉,但董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双方陈述均证明,董某在此地居住的时间不满一年,故本案应由董某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关成吉
人民陪审员 齐治阳
人民陪审员 李梦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伟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