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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9:09:31 317

孔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孔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民申1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辉,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辉,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民终179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孔某、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孙某与申请人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依习俗订立婚约,孙某为此给付王某财物,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孙某请求返还彩礼,王某应适当予以返还。庭审中,媒人孙芹彩等证人均证明商定的彩礼为13万元,不包括三金。孙某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首饰款1万元。因此,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孙某给付申请人王某彩礼款13万元、首饰款1万元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孙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及日常交往中给付申请人王某的其他款项,原审均认定为彩礼并无不妥。原审查明,王某的陪嫁物品有四件套、羊绒被、粗布床单等物品。原审酌定该陪嫁物品与孙某给付王某1万元首饰款相互折抵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孔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返还彩礼责任问题。申请人孔某接收了被申请人孙某方给付的13万元彩礼,该款已成为孔某与王某家庭共同财产,将王某母亲孔某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孔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王伟韬
审 判 员 姚发敏
审 判 员 孙跃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焦占永
书 记 员 梅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