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1与李×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1与李×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2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霞,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芳,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1与被上诉人李×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1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上诉人李×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元丹措
审判员 马轶强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元
书记员 星全花
附法律依据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