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民申30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儒,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光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王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5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2018年2月2日王某收取李某20万元款项后,答应其女何某达到法定婚龄时与李某成婚,何某之后亦实际到李某家生活半年;二、虽然李某行为属于早恋,与何某同居有所不当,但这不是王某否认收钱的理由,亦不是人民法院不管不问不查明事实就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三、二审中李某明确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亦递交书面材料,但二审法官视而不见;四、申请张彬出庭作证陈述事实真相。综上,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返还李某20万元。
何某、王某、周某提交意见称,何某在2018年2月2日未满18周岁,尚在上学,王某根本不可能同意何某相亲并与李某同居,周某不应作为被申请人,请求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2018年2月2日,何某尚未成年,未达法定婚龄,仍在校就学,其母王某与李某父母在此日期之前并未见过面,也未协商过婚约事宜,李某主张当日给付王某20万元彩礼并与何某订婚,与日常习惯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申请张彬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当日协商、给付彩礼的过程,但张彬系李某父母的朋友,且在一、二审期间未出庭作证,在再审审查期间所作证言不符合新证据规定。综上,李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郭 静 波
审判员 耿小军审判员薛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付俊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