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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9:12:15 316

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9民终199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公民身份号码:3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88。
  4509221997××××××××3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08070488。
  。3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708070488。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0922民初249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款项23620元,并自占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止。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愿为被上诉人归还网络贷款是不当的,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多次截图贷款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还贷款,上诉人愿意帮助被上诉人还贷款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想与被上诉人结婚,心想就当做按民俗提前给被上诉人彩礼,虽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百般照顾,也多次恳请被上诉人与其结婚,但被上诉人还是毅然提出与上诉人分手,导致上诉人最终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双方已分手,被上诉人无任何理由再占用上诉人的金钱,且双方仅有4个月的恋爱期间,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索要23620元,该款相当于上诉人1年的工资,上诉人欠债累累,母亲重病在身,如不是为早点与被上诉人结婚,是不可能给那么多钱被上诉人的;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双方无法登记结婚,条件无法实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占用上诉人的款项,依法律规定理应退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廖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在开始与上诉人决定恋爱关系时就告诉他欠有网贷的事情,上诉人说可以帮被上诉人还,还说跟被上诉人结婚,然后双方就一起出去打工,在深圳没有找到工作后双方到了中山,被上诉人在中山找到工作后,也是上诉人叫其去租房住,开始被上诉人不答应的,上诉人说他出钱租,然后就一起租房住了四个月。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是上诉人问其网贷要还多少,说帮被上诉人还,还说答应跟他结婚他就问他父亲借钱,被上诉人一听就拒绝了。聊天记录第一页就已经说明知道被上诉人要还多少网贷,被上诉人从未问上诉人借过钱,但是有问过上诉人拿过钱,但给不给是他的意愿。当时上诉人也没有说给的钱是彩礼,且双方同居了四个月,双方交往的事情被上诉人父母都不知道,没有彩礼的说法。
  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借婚姻索取原告款项23620元,并自占有之日即2019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36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经媒人介绍认识,同月19日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外出务工,期间在广东深圳和中山租屋同居生活,2019年7月双方分手不再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帮助被告还网络贷款、支付房租及购买生活用品,共计23620元。因双方分手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产生纠纷,2020年7月17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为了增进感情,达到跟被告结婚目的,帮助被告归还网络贷款、支付房租及购买生活用品,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借婚姻为由向原告索要财物,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元(原告已预交1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二审诉讼中,李某于2019年3月4日转5000元给廖某,李某主张是转给廖某还网贷的,廖某认可收到该款,但主张不止是还网贷;另外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
  1、2019年4月11日,廖某将应还四个网贷的信息转发给李某,4月13日,李某通过微信转620元给廖某,在微信李某说“都怪我没用,你都不开心”,廖某说“我知道你没有但是我想要4千”,李某说“我不知道找什么理解跟人家借,他肯定问我干嘛用,我该怎么说”;4月14日下午,廖某说“大叔帮帮我我快疯掉了”,其后,李某提出要与廖某登记的事,但廖某没有回应,4月16日,李某通过微信转款5000元给廖某;
  2、2019年5月19日,廖某在微信中说:“大叔,有件事想和你说,但是又不想说”,并将所欠网贷公司的追款信息发给李某,李某两次分别转款1000元、230元共1230元给廖某。
  3、2019年6月11日,廖某在微信中对李某说“钱我会还你,但不是现在”,2019年7月10日,廖某在微信中对李某说“欠你的钱会还你,但不是现在,麻烦把所有欠你的多少钱发给我”,李某说“你确定,咱们没的谈了”,廖某说“是的,你不就是想要回你的钱么,不过不是现在还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廖某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为培养、促进双方的感情,必要的日常生活花销在所难免,但日常生活开销的支出应符合当地物价水平及双方的经济情况。本案中,李某上诉主张案涉23620元为给付的婚约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缔结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廖某应当返还,廖某则主张案涉款项系二人恋爱期间,李某自愿帮其偿还网贷及交房租和生活用品所用,系无偿赠与,廖某主张案涉款项系李某对其的赠与,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李某有过帮其偿还网贷系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案涉款项是在谈婚的情况下所赠的事实并无异议,李某为达到与廖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对廖某提出帮还网贷的请求并不拒绝,李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帮廖某偿还网贷的款项并非无条件的赠予,不同于情侣恋爱期间小额赠与性质,由于廖某不同意与李某继续交往,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且恋爱时间较短,故廖某应当予以返还,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廖某亦有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但对最终数目无法确定,故依本案的证据材料,李某转给廖某用于归还网贷的11850元并不属于双方恋爱期间日常生活开销,廖某应予返还给李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等部分款项是李某出于表达爱意及恋爱期间支出的花费,且金额不大,该款项属于双方交往的正常经济支出,对李某请求廖某返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李某请求自2019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在转款给廖某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由于廖某占用该笔资金,本院认为廖某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给李某更为合理。综上,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廖某返还11850元给上诉人李某;
  三、被上诉人廖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给上诉人李某(具体计算方法:以11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四、驳回上诉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586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292元,被上诉人廖某负担293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吕海欢
审判员 谭泉清
审判员 姚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泰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