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周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周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民终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来,青海登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重英,住青海省海东市,系上诉人刘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住青海省海东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军,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明,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某与二被上诉人之女周倩共同生活,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冯明明
审 判 员 谭 青
审 判 员 贾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陈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