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罗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民申4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赣07民终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罗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没有查明李某以结婚为由诈骗罗某钱财115727元,以及其隐瞒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事实;也没有收集本案相关证据,就将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纠纷,并以借贷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请。一、二审法院混淆了婚约与借贷的关系,掩盖了李某诈骗的违法行为,李某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订婚需要举行仪式或者支付礼金等事宜,且本案与借贷、婚约、赠予毫不相干,一、二审没有依据事实和证据就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请实属错误,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与李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相识恋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浙江务工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罗某多次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转账共计115727元,罗某主张该转账钱款皆为给李某的彩礼,要求李某返还。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罗某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15727元,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所指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直接目的,男方按当地习俗而给付女方的财物。男女双方为确立恋爱关系、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等而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案再审申请人罗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给李某的款项是在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以生活消费为由而给付,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此,罗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未将本案法律关系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也未向罗某释明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直接将本案婚约财产纠纷的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二审判决维持也无不当。至于罗某申请再审提出李某借婚姻诈骗财物构成刑事犯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该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罗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控诉。
综上,罗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罗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李 鸿
审判员 何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