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宋某、赵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4 19:36:27 327

宋某、赵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赵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19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东,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南清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因与上诉人赵某1、被上诉人赵某2、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0225民初226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宋某的上诉请求;一、二诉讼费用由赵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定赵某1返还10万元彩礼错误。宋某给付彩礼16.8万元,因案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返还的情形,一审法院以案涉双方同居一月,赵某1怀孕和流产,给赵某1造成心理伤害为由,判令返还彩礼10万元错误,应判令返还彩礼16.8万元。二、赵某2、侯某接受了宋某的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宋某的上诉请求。
  赵某1答辩意见同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2、侯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赵某1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由赵某1返还宋某10万元彩礼,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由宋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赵某1返还彩礼10万元错误。2020年1月19日经媒人介绍赵某1与宋某相识,2020年(阳历3月8日)农历2月初2见面,见面时宋某给付彩礼168000元,见过面后第二天退给宋某8000元彩礼,又于当日给宋某买手表1949元,给宋某妹妹2000元,买2个被子3000元、洗脸盆、毛巾、镜子、牙膏牙刷、台灯、门帘、梭子等物品,赵某1实际收到彩礼153451元。赵某1与宋某于2020年3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前赵某1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宋某不同意。后赵某1与宋某外出打工,打工租房费用给付的彩礼交1500元,平时吃饭买菜都是用彩礼支付,共花费8000元,赵某1打工的工资1600元全部由宋某领取,在打工期间宋某经常晚上给其她女人打电话说暧昧的话。赵某1于2020年3月29日回家后到医院给宋某父亲1000元用于治病,截止2020年5月30日赵某1六次到医院看望宋某父亲买礼品600元。在赵某1住院做流产术过程中,宋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医疗费,赵某1找人护理,住院购药及找人护理共花费10000元,赵某1流产4个月不能打工,宋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关于结婚购买戒指、购买礼品、给付下车礼是一种赠与行为,没有法律规定购买戒指、购买礼品、给付下车礼属彩礼范畴,一审法院按照判决赵某1返还彩礼10万元,明显错误,应当按照赵某1实际收到的礼金10751元酌定予以返还。
  宋某答辩称,赵某1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赵某1没有退还给宋某8000元彩礼,也没有将彩礼用于两人共同生活,赵某1与宋某在一起共同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因不是因为宋某,而是赵某1不尽夫妻生活的义务,针对流产问题赵某1说宋某不管不顾,不是事实,基于宋某又与他人结婚是在一审诉讼以后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既不违法又不违反公序良俗。赵某1在于宋某订婚之前,隐瞒其年龄,她比宋某大13岁,但是给宋某说只大两三岁,同时赵某1在之前还结过两三次婚,没有向宋某讲明这个事实,不能共同生活的主要原因是赵某1引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没有举办婚礼,又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况下,赵某1应当返还16.8万元彩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2、侯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1、赵某2、侯某返还彩礼174680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赵某1、赵某2、侯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某与赵某1经他人介绍认识,相识不久于2020年2月24日(农历二月初二)订婚,订婚时宋某给付赵某1彩礼钱168000元,购买礼品若干。宋某与赵某1于2020年农历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宋某给赵某1价值4658元戒指一枚,宋某母亲给付赵某1下车礼2000元。赵某1给宋某手表一块,给宋某买衣服钱2000元。宋某与赵某1举行结婚仪式不久两人即一同外出打工,2020年3月28日,赵某1从厦门乘车返回兰考,赵某1到医院看望宋某父亲时给付宋某父亲1000元,购买礼品若干。2020年6月4日赵某1因胚胎停育、稽留流产在兰考县中心医院行可视XXX术,赵某1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赵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订婚,按照当地婚嫁习俗宋某给付赵某1彩礼金,赵某1接受彩礼后,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同居,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现已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宋某要求赵某1返还彩礼的合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宋某给付赵某1彩礼钱168000元,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赵某1也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宋某给赵某1戒指一枚,宋某母亲给付赵某1下车礼2000元,赵某1给宋某手表一块,给宋某买衣服2000元,给宋某父亲1000元,及双方给对方购买的礼品,属相互赠与,可不予返还。宋某与赵某1依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尽管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到月余,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但在同居生活期间,赵某1怀孕并流产,赵某1住院次日宋某即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对赵某1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宋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偏高,法院酌定赵某1返还彩礼168000元的100000元为宜。对宋某要求赵某2、侯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为倡导文明的公序良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某婚约财产100000元;二、驳回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3.60元,由宋某、赵某1各负担1896.8元。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造成赵某1怀孕后流产的事实,由于赵某1年龄原因,怀孕后流产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赵某1住院次日宋某即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对赵某1身心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赵某1返还宋某彩礼80000元较适宜,一审法院酌定返还彩礼100000元过高,本院予以纠正。赵某1上诉主张的其他支出款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某上诉主张赵某1隐瞒年龄等欺骗行为是造成案涉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主要原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赵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0225民初2263民事判决;
  二、赵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宋某婚约财产80000元;
  三、驳回宋某的上诉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3.6元,由宋某、赵某1各负担18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宋某负担3660元,赵某1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兴海
审 判 员 李翠莲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永佳
书 记 员 汪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