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终13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审理本案;2.由吴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王某与吴某经人介绍并认识,2019年4月4日按农村习惯订婚,吴某给王某订金61800元,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9年4月6日吴某与王某到山东烟台经被申请人同意购买了山东草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票三万元,2020年7月3日在新泰市××镇××村××
本院查明 诊所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7800余元,生活费2000余元,余款在同居期间生活中支出,现金戒指,二金耳环,银镯子应属赠品,不应予返还。王某认为其为以后结婚后过上更好的生活,与吴某在2019年4月6日所购股票是吴某同意,王某自愿将该股票交给吴某,其他款项除2020年7月到8月在新泰市××村××镇所治疗费及生活费1万余元外,其他资金全部用于生活支出与养病等费用,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吴某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王某要求撤销原判的理由不存在,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一、王某在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甚至歪曲了客观事实。二、王某的理由于法无据,无法支持其不返还彩礼的主张。
原告诉称 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王某返还吴某彩礼61800元及一枚金戒指、两个金耳钉和一个银手镯;2.请求王某返还吴某40690元现金及一辆黑马电动车;3.请求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某、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4月4日订立婚约,当天吴某给王某彩礼现金61800元,后吴某于结婚仪式前给王某一枚金戒指、两个金耳环和一个银手镯,××××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吴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现金61800元、一枚金戒指、两个金耳环和一个银手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吴某与王某之间的40690元及一辆黑马电动车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彩礼61800元、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及银手镯一个;二、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王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提交新泰市人民医院CT成像报告单一份,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患有腰间盘突出疾病。吴某质证称对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费用也是被上诉人支出的,这个病情是常见病,双方同居之前上诉人就有。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王某患有腰间盘突出疾病。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现金61800元、一枚金戒指、两个金耳环和一个银手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某主张涉案彩礼款项已经全部用于购买股票、治病花费及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应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于永刚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