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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4 19:38:33 326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民终2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军,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3。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0825民初14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王某2以愿意与三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王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王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冯志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陆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