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曲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夏某、曲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申5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洪(夏某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曲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某因与被申请人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夏某申请再审称,双方曾系恋爱关系,其为达到结婚目的通过多种方式给付被申请人曲某彩礼,要求曲某返还彩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申请再审称,双方曾系恋爱关系,其为达到结婚目的通过多种方式给付被申请人曲某彩礼,要求曲某返还彩礼。夏某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给付曲某92958元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给付钱款的性质是彩礼,夏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夏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孟 雷
审判员 陈桂艳
审判员 朴海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爽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