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陈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陈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14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2。
原审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徐某、原审被告张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7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于2021年4月6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亮
审判员 任静
审判员 程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郜志鹏
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