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舒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舒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雍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群,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7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9民初17357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舒某、杨某辩称,赵某无新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其上诉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所附案例时间过久,案情与本案并不相同,无参考意义。一审裁定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原告诉称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舒某、杨某返还彩礼159800元;2、判令舒某、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裁定主文:驳回赵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婚约双方的父母可以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本案中虽然婚约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就婚约一方的父母提出返还婚约财产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确定。一审判决以“作为婚约当事人的父母单独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73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黄燕璇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