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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1等与阿某3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00:39 317

阿某1等与阿某3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阿某1等与阿某3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15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夫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阿某1、夫某、阿某2因与被申请人阿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4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阿某1、夫某、阿某2是否实际收取彩礼的事实认定问题,由于彩礼系基于民间习俗,婚约的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财物,多数情况下是直接给付,难以留下书面证据,因此对该事实的认定主要基于见证人的证词。本案一审中,阿某3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向某陈述了彩礼给付的相关过程,证人间证词可以印证,并无矛盾。虽然阿某1、夫某、阿某2称证人与阿某3具有利害关系,但据证人陈述,其并非阿某3的近亲属,只是一个家族的,因此不足以否认证人证词的真实性。综上,一、二审采信证人证言认定彩礼支付的事实,其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关于彩礼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案情形符合退还的条件,因此,一、二审判决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阿某1、夫某、阿某2提出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虽然阿某1、夫某、阿某2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项提起再审,但其并未在再审申请中叙明相关事由,经本院核查卷宗也并未发现原审有上述两项之情形,因此,其该两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阿某1、夫某、阿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石 炜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