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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声誉的贬损

2022-09-22 09:20:22 903 刘东海

案例8.6百度商标争议案

争议商标是第4599043百度商标,申请日是2005413日,核准注册日是2005413日,核定使用在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等商品上,注册人是夜来香公司。

2010329日,百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是第1579950百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理由包括:百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百度商标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况且百度商标的知名度主要体现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百度公司的利益。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包括:避孕套虽然系日常生活用品,但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部分消费者的观念中,避孕套因其与私密生活相关的特性,往往难登大雅之堂。百度商标使用在避孕套等相关商品上,可能会降低百度驰名商标在部分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减少部分消费者对百度驰名商标的认同感,进而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争议商标注册已构成贬损百度公司百度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