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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1、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03:07 318

但某1、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但某1、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9民终28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声星,大悟县吕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柏,大悟县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但某2。
  原审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但某1因与被上诉人付某、原审被告但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0922民初11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但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判十万元彩礼和手镯不予返还,或仅返还20%的彩礼;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于2018年3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5月1日建立恋爱关系后进行交往,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2019年2月13日订婚后就公开同居,同居时间近二年之久。二、一审法院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判决全额退还彩礼是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的理解为“全额返还彩礼”。根据司法实践来讲,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责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付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但某2、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付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某1返还付某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16.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但某1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但某1与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月20日,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但某1与付某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但某1回其娘家生活。2020年8月20日,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但某1返还彩礼16.5万元。另查明,付某在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前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但某1转账彩礼款10万元及购买首饰2万元(戒指、手镯各一万元)。双方分居后,但某1将戒指返还给付某。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了同居关系,彩礼是否返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本案中:一、关于彩礼退还主体问题。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存在父母代收彩礼情形的,将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二、彩礼数额及责任认定。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但某1转款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及支付转账记录佐证,且女方不持异议,上述款项以彩礼定性;付某主张的其他彩礼事实,即使付某陈述的事实客观存在,考虑付某与但某1已实际同居生活的事实,以赠与处理,不予返还。综上,本案的婚约财产纠纷因彩礼款系付某向但某1支付,应由但某1向付某返还,但某2、李某不承担返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但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付某返还彩礼10万元并退还实物手镯(或按购买价格折现)。二、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付某负担550元,但某1负担125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称述,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但某1是否应向付某返还彩礼10万元并退还实物手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但某1与付某存在同居的事实,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但某1向付某返还彩礼10万元并退还实物手镯并无不当。但某1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但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但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戴 捷
审 判 员 鲍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刘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