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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04:13 315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1民终26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上诉人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20)1124民初114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1、郭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某1、郭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杜依霖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