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1、郭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民终2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1、郭某2因与被上诉人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1、郭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某1、郭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杜依霖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