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胡某1、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申8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2。系盛某1之父。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2。系胡某1之父。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某1因与被申请人盛某1、盛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0)豫14民终4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胡某1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盛某2、盛某1在诉状中起诉申请人返还彩礼17万元,经一、二审核实判决由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9万元,但该诉讼是盛某2虚假诉讼。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盛某2在起诉申请人一案中,盛某1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盛某2冒用盛某1的名义伪造的诉状,另一被申请人盛某1对于起诉申请人根本不知道,也未在诉状中签字、捺手印。2、申请人把全部彩礼钱在结婚当天都已经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盛某2对于全部给了被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当庭都是完全认可的。而且盛某1对于申请人把彩礼已经全部给了被申请人也予认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盛某2所称的和一、二审认定的结婚之后被申请人又把彩礼给了申请人的问题。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盛某2在没有另一当事人盛某1参与和授权盛某2并追认其起诉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进行的诉讼是虚假诉讼。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盛某2全部承担。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某1与盛某1订立婚约后,盛某1按照民间风俗给付胡某1彩礼款。胡某1再审称其已于结婚当日将彩礼款退还给了男方。但根据胡某1与盛某2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婚礼举行后盛某1又将彩礼款交给了胡某1。一、二审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共同生活时间,酌定胡某1返还盛某1、盛某290000元,判决并无不当。胡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胡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谢劳动
审 判 员 段 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一凡
书 记 员 韩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