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周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周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6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芬,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周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黄某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袁利萍
审 判 员 李中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跃
书 记 员 主宏亮